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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已停用,但会计当时并不知道已经停用,所以在会计账面上仍然在计提折旧,公司的设备管理处是不是该补一个关于资产停用的情况说明给会计,以便会计冲销折旧,那么这个说明该如何写呢?
解答:
一、会计处理
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——固定资产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。但是,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。”
因此,会计核算时,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,在使用过程中停用的,只要不属于“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”,依然需要计提折旧。
但是,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——固定资产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,应当予以终止确认:
(一)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。
(二)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。”
也就是说,如果停用的固定资产是准备对外出售,或者已经报废等不能产生经济利益的,需要直接终止“固定资产”确认,而不是直接停止折旧。
1.转为持有代售
借:持有待售资产-固定资产
累计折旧
固定资产减值准备(如有)
贷:固定资产
2.报废的
(1)转入清理:
借:固定资产清理
累计折旧
固定资产减值准备(如有)
贷:固定资产
(2)支付清理费用
借:固定资产清理
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(如有)
贷:银行存款等
(3)残料收入
借:原材料等(按估价)
贷:固定资产清理
(4)保险赔款或责任人赔款:
借:银行存款/其他应收款
贷:固定资产清理
(5)结转
借:营业外支出
贷:固定资产清理——非流动资产报废
二、税务处理
依照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,准予扣除。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:(一)房屋、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;......”
因此,依照上述规定停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,对于会计核算计提的折旧需要做纳税调增。
综上所述,对于停用的固定资产,会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计提的折旧,在会计核算方面是正确的,是不需要冲销已经计提的折旧。
会计人员应及时了解停用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以及下一步处置情况,是准备出售,还是准备报废,或者准备大修等,以便及时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。
对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,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出正确的纳税调整。